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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要求国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来源: 时间:2014-04-11 08:23:42 浏览次数:

 

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55起施行。福建省明确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福建省强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福建省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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