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放开地方政府发债已是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释放出为地方政府发债“解禁”信号,如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部分提到“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但放开地方发债,势必带来如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问题。审计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家底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8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
种种迹象显示,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越发依赖,一些地方和单位也爆出违规融资、使用地方债资金现象,尤其不久前债券市场出现超日债等违约事件也加剧各方对地方债违约的担心。
在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看来,对地方政府举债解禁,体现了中央政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堵后门、开前门、消存量、严监控”的思路。
贾康认为,当前我国政府性债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地方隐性负债部分,在逐渐消化收缩已有隐性债存量的同时,我国应发展规范化、有利于风险防范的“阳光融资”式地方举债机制,而推动这一机制的突破口就是在修订预算法中用法律框架规范约束和监管地方发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地方政府举债的“阳光化”迈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一步。他表示,虽然我国地方政府不大可能出现美国“底特律政府破产”结局,但仍需细化对债务的监管举措,如人大应怎样监督举债行为、债务到期还不上该如何处置、谁应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在法案中明确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