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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市政债破题,地方财政自主有望

来源: 时间:2014-05-22 07:50:08 浏览次数:

 

传得沸沸扬扬的地方自主发债试点终于得到印证。昨日,财政部表示,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10个地方政府将试点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日前已制定并印发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这就意味着,呼吁已久的市政债将有限地得到实现,此次的自发自还2011年开始的上海、浙江、广东与深圳四地,以及去年7月加入的江苏、山东的自行发债试点有着根本上的区别。自行发债的发债规模、债券期限上由国务院批准核定,发行模式、定价要求等亦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政策要求执行,本质上仍与财政部代发代还没有区别,地方政府仍无财政自主权;而自发自还实现了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以及偿债自负,即除了发债规模受限外,实质上已是部分实现了自主发债,享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

自发自还让地方债务难题正式靠上了市政债的码头,不仅是探索财权分配及解决地方债危机的一大进步,也在财税改革上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大步。根据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列赤字,即不享有举债的权利,地方债的来源除了十分有限信用等级被视为与国债等同的财政部代发债,绝大部分来源于各地方政府旗下的城建、城投等融资平台公司,由于融资平台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地方债风险隐性,雪球越滚越大,终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要风险之一。在有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让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不仅有利于实现权责对等以及解决长期以来的财事权不匹配问题,亦可令地方债风险显性化,进入有效监督范围,促进地方债的良性循环,因此,施行市政债及赋予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权是学界长久以来的呼吁。

此前,自主发债的方向确定可谓一波三折。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一审稿已写入与本次自发自还相同的自主发债方式;但在2012年的二审稿中态度出现了180°大转弯,原封不动地照搬现行预算法不列赤字的说法,对自主发债大门紧闭;直至近日的三审稿才柳暗花明,再一次确定对自主发债适度开闸,自主发债才算真的有了着落。

市政债破题固然令人欣喜,但如何保证其有效性并逐步实现完全的自主发债,方为往后最需要研究的问题。

目前,自发自还试点地区的发债额度仍受国务院限制,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诚然,在没有任何退出机制及配套措施的情况下,此举在于划定安全范围,防控风险。但出于安全考虑,国务院所批准的发债规模或许会与目前的财政部代发债额度相似,而远小于地方政府实际需求,地方融资平台则依然是地方债的主要来源。退一步讲,撇开负债用于投资、投资创造政绩于是对负债要求多多益善的考量,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100%计入地方债的,而政府负有担保债务的债务仅按20%计入,所以即使额度可满足需求,为了降低负债率地方政府仍会更倾心于融资平台。如何防止自发自还沦为融资平台的配角,逐步实现市政债完全化及融资平台的退出,是试点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自主发债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信用评级,这直接关乎风险控制的成功与否。而本次试点只规定各地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在地方政府手握行政权力又可自主选择,无更多规限很难杜绝其与评级机构的利益勾连,甚至选择自己建立评级机构既当裁判又上场踢球亦未可知。若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无法保证,则其信用评级以及此后的风险控制亦同样没有保障。引入具有权威性及专业性的国际评级机构作为合作对象,或许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长远而言,自主发债必须建立退出机制,如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严格的问责制,否则,上一任借款下一任还的权责不对等模式持续,很难期待地方债进入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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