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报道,从中国债券信息网获悉,宁夏日前发布《关于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确认其未来地方债主承销商将为5家。
自此,宁夏成为今年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10个地区中首个公开招募承销团的地方政府。
《通知》称,债券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尊重意愿、优先承销能力、控制风险的原则,考虑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其中主承销商原则上不超过5家。
根据《办法》,申请承销团的承销商有六个指标,分别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各项义务;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对此,一位欲申请该承销团某大行业内人士表示,从公布的六个考核指标来看,门槛总体来看不是很高,一般实力的承销机构都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