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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还地方债信用评级指导意见出台

来源:一财网 时间:2014-06-12 08:48:18 浏览次数:

 

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的评级指导意见终于出炉。

财政部于611日发布了《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至此相关试点省市发行债券的节奏将进一步加快。

从《意见》内容来看,是对相关地方政府选择债券评级机构的总体偏框架性规定。作为中国债券市场上的一个新的品种,此前由于相关信用评级办法尚未出台,相关省市的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尚未完全开展。

地方政府不得干扰评级

《意见》的总体要求称,债券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见,是投资者分析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的重要参考。

意开展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等要求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具体内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工作;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据记者目前了解到的消息来看,广东省成为首家选定地方债评级机构的省份,其已按竞标方式进行选择。

规范实施信用评级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要督促信用评级机构认真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的各项义务,公开披露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按照项目立项与准备、信息收集与实地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等流程规范开展信用评级操作,在信用评级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信用评级工作。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披露、报告信用评级情况,首次评级报告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跟踪评级报告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通过本地区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和开展信用评级有关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

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信用评级等级符号及含义同时在《意见》中作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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