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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发自还”能解债务隐忧?

来源:经济导报 时间:2014-06-20 07:54:21 浏览次数:

 

背景新闻: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2014年政府债券有关事宜通知,今年政府债券安排在623日招标,624日开始计息,624日至626日进行分销。由此,我国首只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正式亮相。

  不过,也有分析认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很难指望通过发债形式的改变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约束。

  承担主体责任

  "从最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开展部分省区自行发债试点,再到今天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这是一个大的突破。整个推进过程用了5年时间,表明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发债还是相当谨慎、力求稳妥的。"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根据2014年预算报告,今年地方财政收支差额为4000亿元,将由地方政府债券弥补,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试点地区自发自还政府债券是包含在这4000亿元里面的,但具体数额是多少现在还未明确。"白景明认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募集资金,并做出偿债规划和安排。同时,少了中央财政的"保驾",地方政府成为债券的真正债务人,资金的责任主体和使用主体更加明确。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获得更大自主权的同时,也要相应地承担更多的责任。

  很多人关心,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风险怎么控制?也有人质疑,现在财政收入这么多,地方政府有必要发债吗?

  "试点办法对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水平都有严格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发债的风险。"白景明解释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比如,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就是为了防止举债过度;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主要是考虑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周期长、见效慢,发行中长期债券可防范资金错配风险,使政府在资金安排上更加稳定。规定利率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则是为了保持金融秩序稳定,防止试点地区因争抢资金而出现抬高利率、恶意竞争现象。

  不能过于乐观

  自发自还机制下地方债试点发行的推进,对地方政府完善市场化发债机制是重要的一步。但如果我们就此以为依靠自发自还机制,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从此实现长期健康的正向循环,则未免过于乐观。

  第一,地方政府能不能在地方债发行制度改革的压力下实现地方财务充分公开透明是一个值得担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只有清晰透明,才有可能使得地方债务的偿还机制明确,进而得到市场的认可。如果地方财政是一笔糊涂账或者不够透明导致其难以受到市场监督,那么自发自还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效果实难显现。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中国的政府相对强势,地方债的存续期限很多都超过了一届政府的任期,这时候如何保证政府有效利用地方债来达到当地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一个重要挑战。当发行额度审批权过渡到地方人大,经地方人大批准后,地方债发行自主化将是大势所趋。但若真正赋予其自主权,在部分追求短期政绩的政府领导人推动下,由于权力制衡相对缺乏和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反而极易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过度扩张,从而形成资金黑洞。在这种考虑下,一个针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约束机制需要在改革进程中确立,当然事后细致的绩效评价也至关重要。

  第三个要关注的问题是地方债发行能否做到真正的风险定价。如果不能真正市场化定价,反而可能出现与2013年同业存单招标中出现的类似非市场化行为,于是自发自还的金融市场化改革目标就流于形式。第三方评级机构在风险定价方面通常应该起到作用,但如果评级机构由地方政府指定,这里面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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