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6月国务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规范工作以来,地方政府按照中央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债务规模核查”、“缓释债务风险”、“分类处置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深化平台改革”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取得阶段性成效,融资平台超越地方财力过度投资现象有所减少,以信贷为主导的平台债务总量逐步减少并呈现向地方政府债务合理区间回归的良好态势。随着地方政府新的一轮投资计划实施,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以信托为主导的非信贷类融资总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以北京为例,一年间辖内平台信托融资总量增长超过30倍,潜在风险正在逐步集聚。从信托介入业务模式看,主要有:一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将理财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给平台融资;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将自有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给平台融资;三是信托公司根据平台融资需求,设计非标准化债权类———信托资产收益权,由多家银行参与资金交易,包括发起行、交易行、回购行等;四是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给平台融资。由于集合信托计划受募集人数、出资人标准等限制,募集资金规模较前三种相比,相对较小,所以目前信托介入业务模式主要以前三种为主导,特别是第三种模式。
从业务开展地域看,主要是异地信托机构给本地平台融资。以北京为例,比例达到85%。从融资期限看,主要集中在2-3年期间,最长期限为5年,融资成本集中在基准利率上浮30%-50%区间内。从资金投向看,主要集中在土地储备、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园区开发、公路交通、水电气暖等领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道信托融资潜在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避平台信贷规模控制。平台信托融资的资金最终供给方仍是银行,而银行对该笔资金交易记录在表内投资科目或表外理财科目,未纳入各项贷款核算,在规避平台信贷总量控制的同时,也规避了存贷比的考核。
监管资本计量套利。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在上述第三种信托介入业务模式下,业务发起方、交易方、回购方均是商业银行,在计提监管资金时按照25%权重计算,而未按照资金实际用途确定风险权重。
资金使用后续监管出现盲区。信托公司在人力、技术上都难以对平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且大部分信托公司为异地机构,不属于当地银监局监管事权内,无法进行监管督导;银行也未将资金交易纳入贷款管理,对资金后续使用情况未进行监测管理。
业务审批不审慎。银行未仿照信贷审批标准、流程,设计信托资金交易审批标准与流程,在标准与流程不完善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尽职履职程度又较低,导致融资需求方资质审查不严、融资规模与期限测算不科学、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执行流于形式、部分资金涉嫌被挪用等。
融资期限与项目回款期严重错配。融资期限平均在2-3年区间内,而平台建设项目大都为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自身缺乏经营性现金流,主要依靠财政收入还款,回款期限较长,如轨道交通项目回款期为20年,保障性住房回款期为15年等。融资期限与项目回款期严重错配的逻辑推论是:融资到期后,能展期、能从原有融资渠道或其他渠道筹集相同规模资金予以偿还。显然,这种推论有较大不确定性,这给项目建设进度、银行资金回流保障带来了不确定性风险。
融资成本高易诱发多方道德风险。资金交易融资成本普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水平200-300个BP。银行在高收益驱动下,会放松对平台资质审查标准,对项目风险未能审慎识别、计量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平台方面,一些回款能力较差的项目为在短期内获取融资,愿意承担高额财务费用,而从长远看,已丧失基本还款能力,道德风险最终将演化为银行的信用风险。
那么,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些潜在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从平台层面建立全口径融资监测机制。按项目对平台的投融资资金测算、建设周期与进度、融资期限与成本、资金使用情况、还款安排与回款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测。对上述环节出现的不合规或潜在隐患风险问题,由相关事权部门予以督导纠正。
对有关监管政策标准进行修订,谨防监管套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对平台信托融资涉及的部分监管政策标准进行修订,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将此类业务纳入平台信贷总量控制和存贷比考核,同时在监管资本风险权重确定方面按照一般企业贷款计提权重。
建立健全非信贷融资审批管理机制。银行从事前调查、事中审批、事后管理等环节,制定非信贷融资制度与流程,严格审查标准、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强化资金使用监督。
平台建立精细化的投融资管理机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平台根据项目建设成本、周期、资金回流期等因素,科学测算投融资规模与成本,选择最优的融资方式,对建设资金封闭运行,强化监督使用,对还款资金做好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