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于地方债被纳入了一系列货币工具的质押范围,成为了市场的焦点,不过,市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对此,央行官员近日进行了解读。
“将地方债纳入到部分货币政策操作工具的抵押品和质押品的范围,市场上也有一些过度解读。其实这只是意味着地方政府债与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这些金融产品一样,获得了抵押品的一种资格,但是它不意味着中央银行将因此开展相对应特定额度的流动性的投放。这是两个概念,所以不能误读为量化宽松。”5月15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出席国务院政策吹风会时表示。
质押债券不涉及央行流动性投放
“商业银行的贷款置换成地方政府的债券,它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组合发生改变,原来是贷款变成了债券,是资产组合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不涉及中央银行进行相应流动性的投放。”潘功胜说。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地方债券或将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回购交易。
“此前地方债发行遇阻的关键是两点,地方债收益率低、流动性差,商业银行持有地方债动力不足。”第一财经资深研究员单景辉表示,将地方债纳入央行SLF、MLF、PSL抵(质)押品范围可以同时部分解决地方债收益率低、流动性不足这两个关键问题。但是,央行SLF、MLF、PSL的主动权掌握在央行手中,银行并没有主动权。
华创债券固定收益团队认为,地方债具有抵押能力,并不代表地方债可以自由融资。实际上,不管是PSL,还是SLF、MLF等工具的运用,商业银行都只有申请的权利,但是具体投放规模是多少、利率是多少,并不取决于商业银行,而完全由央行决定。
近期,地方在拿到置换债券后,积极准备发债工作。其中江苏省原定于4月23日发行首批置换债券,但因故推迟而引起市场关注。
关于江苏的案例,潘功胜亦有回应。他表示,地方政府债券的置换有几种方式,这种定向的置换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般公开发行的方式。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对债券的置换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对于改善资产组合、节约资本、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水平等很多方面都是有好处的。希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基于市场化原则,平等自愿,协同做好这项工作。”潘功胜说。
此外,在上述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也称,债券利率怎么定、采取何种承销的方式,都需要政府发债机构、银行和承销商之间进行磋商,当然包括谈判等方式,也就是采用市场的方式来确定这种利弊,这也符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
引入定向承销方式
近期地方政府迎来偿债高峰期,仅今年地方政府就需要偿还1.86万亿元的到期债务。为了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财政部下发了1万亿元置换债券,目的是借此延长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降低利率,缓解债务风险。
潘功胜表示,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方联合发布的文件,采取定向置换的方式来置换地方政府的债务,这种置换方法与一般公开发行的方式相比,有利于减少对市场流动性和市场利率的影响,能够促进债务置换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这个文件里,可以看到采取定向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债券发行的利率和期限等要素进行协商。
日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通知,明确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置换债券除了公开发行方式之外,引入定向承销方式发行。
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通知明确,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地方债务层面的置换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利于降低地方层面债务的负担,推动地方形成一个规范透明的融资机制。”潘功胜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