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8月24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廖晓军代表财经委发言,经财经委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该议案。
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同时亦释放出进一步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积极信号。
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代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中央国债管理做法,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对地方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具体而言,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资金链不断裂,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将被如数计入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按照上述思路,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加上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构成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而今年两会通过的预算报告,对于2015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包括两部分,5000亿元的一般债券,1000亿元的专项债券,总计6000亿元。
因此,此次常务会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实质上是批准通过截止到2014年年底的地方存量债务。今年以来,对于存量债务甄别核查工作,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央行、银监会等部门还对17个地区进行了重点核查。
对于存量债务具体数额,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在一些场合表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大致在15-16万亿左右,但准确数额还有待全国人大审批最终确定。
全国人大审批全国存量债务,即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