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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坚称无罪 多重户籍暴露管理漏洞

来源: 时间:2013-09-25 07:38:48 浏览次数:

 

天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开庭审理。龚爱爱当庭否认相关指控。公安机关建议法院一审判处龚爱爱两年六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法院称将择日宣判。

当地上午天气微凉,龚爱爱短发素衣、面无表情出现在法庭上。其辩护律师廉高波与马戎选择了无罪辩护。据现场旁听人士向记者介绍:庭审中辩护律师表现强势,公诉方显得有些准备不足。

2013年初,经由网帖和媒体先后曝光,后经北京市公安局证实:龚爱爱拥有北京、山西、陕西等地四个户籍,并同时使用龚爱爱龚仙霞两个姓名,在北京拥有40套住房,被网友惊呼为神木房姐

庭审焦点:伪造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成立

庭审过程持续了不到三个小时。庭审过程中没有证人出席,其中包括起诉书中所提到的收了30万,为龚和女儿办理北京户口的关键证人——北京房产中介张恪(另案处理)。

对于伪造证件行为,公诉方在起诉材料中称:被告人龚爱爱在办理了法定户籍证件后,又先后两次委托他人在公安机关制作了与自己身份信息不相符的户口两个,亲自以该户口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身份证从事民事活动,妨害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龚爱爱辩护律师称,龚爱爱自始至终只提供了出生年月,户口中的其他资料她并没有提供,造假的是公安部门。

认定北京户籍的买卖行为是否成立是本案焦点。

检方认定:2005年被告人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通过房屋中介张恪为其本人及女儿李某购买北京户口。检方认为,被告人龚爱爱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对此,龚爱爱辩称,户口是买房送的,并未额外支付相关费用。公诉人出示了北京售楼人员张恪的证词。该证词驳斥了龚爱爱的说法:龚爱爱为自己和朋友用60万买了4个北京户口

辩护人据此追问转账具体细节,如转账时间、地点和账号等,公诉方并未提供,辩护人因此认为证据链不成立

龚爱爱当庭哭诉:我无罪,我没有伪造。因我的行为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道歉,但我没有犯罪。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最高量刑是10年。至于是否能够认定被告存在户口买卖行为,要看公诉方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细节证据,如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

昨日13时许,在靖边法院另有5人接受审判:被告人王红霞、贺亚玲和张和平、张志华玩忽职守,被告人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三个与龚爱爱相关的案件。

王红霞为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贺亚玲为时任神木县大柳塔镇副镇长,张和平为时任神木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志华为时任人民路派出所教导员,这4人均因在龚爱爱户籍办理中负有责任而被停职。

问责户籍管理制度?

在庭审过程中,龚爱爱辩护人称,在榆林地区一人拥有多个户口是普遍现象。这不是合法行为,但的确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我个人认为,这需要问责户籍管理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对本报记者说,从全国工作范围的分配来看,公安部门是唯一的户籍管理机构。

洪道德认为:首先,理论上说,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份证号。公安部门是否应该有相关技术上的措施,成立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的数据库。其次,这个数据库还需具备一定自主排查功能:即当一个人有多个身份证号,或者一个身份证号有多个户籍时的情况下,能够检索出来。再次,如果这个在技术层面无法达到,那就需要拷问在办理户口过程中,是否有监督机制的存在。

比如我们在前台办理银行账户时,也有后台复核审核的过程。那办理户口的程序是否同样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洪道德称,只有这样,才能判断这个案件所折射的是制度的漏洞问题,还是办事人员的个例问题

新华社记者了解到,神木县公安局侦查发现,龚爱爱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在北京共购买商铺26套,写字楼7套,公寓1套,住宅7套,别墅1套,车位2个,总计面积10543.69平方米,合同总价3.95亿元。

截至目前,未发现本案前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也未接到关于龚爱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合同诈骗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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