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将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