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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农合组织或将破题

来源: 时间:2013-11-05 06:13:52 浏览次数: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也在浙江上虞考察,实地了解当地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

在中国小农经济的现状面前,应该如何最大程度维护农民利益?合作或许是一个方向。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一份《关于日韩农协的考察报告》(下称《报告》)日前送呈国务院,得到了国务院高层的重视以及批示。而近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也在浙江上虞考察,实地了解当地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

在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和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学者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可作为新一轮农村改革致力推动的目标。

新型农林合作体系

通俗来说,“三位一体”就是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组织融合在一起,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的流通、金融、科技三重功能。

日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两个考察组,分赴日本和韩国农协进行考察学习,并形成《报告》送呈国务院。

《报告》认为,日韩农协的经验很有价值,可资借鉴。在国内,浙江、山东都进行过尝试。前者开展专业、供销、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创新试验,后者开展大田作物土地托管服务,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报告》得到了国务院主要负责人的重视,并批示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方案。

作为综合性农协的一种形式,“三位一体”起始于2006年初,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的推动下,“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在瑞安率先组建并展开综合试点,200612月浙江省委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推广。

今年“一号文件”中指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上述研讨会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认为,这是未来对合作社的新动向。

“统”的难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却存在“分有余而统不足”的缺陷。今年3月,在两会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到江苏团座谈表示,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样的弊端显而易见。习近平曾在其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下称《研究》)中指出,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在市场上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是“受价者”而不是“定价者”。另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规模小,无法单独面对大市场。

《研究》给出的解决方法:依靠组织,走向新的联合。让广大农民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从而靠组织化形成强大合力去开拓、占领市场。

不过,各种涉农部门“条块分割”,要想合作,必须充分考虑利益格局,包括历史遗留的制度遗产。

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执行组长陈林表示,“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考虑的就是如何将体制内资源与体制外资源融为一炉。比如,对以农村专业合作为主的欧美模式与农村社区合作为主的日韩模式进行取长补短,对于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下就已形成的供销社、信用社进行改造利用,对于国际上的合作社制度与农会制度进行折中融合。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在架构设计中,“三位一体”引进倒逼机制、促进合作的博弈。在涉农部门单位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在政府与农民之间进行良性互动。这样,不但尊重现有利益格局,与其接轨,还建立农协直接联系农民的通道。

“在不断巩固和扩大农协群众基础的同时,又反过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以及供销社、信用社和其他涉农部门的深化改革。”陈林认为,最为关键的是破局。“这在技术设计上不但专业,更重要的是可行。”

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温铁军认为,如果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方面有所突破,对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有所表述,那么对于中国发展等多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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