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起全国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近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财政政策。
通知要求,整合地方政府资金。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省级财政要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盘活政府存量资金。
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因工程进度缓慢而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应发未发租赁补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项目已经完成或租赁补贴已发放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要相应减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通知还要求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楼建设、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