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日前调研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会上传出消息,武汉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武汉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应根据本地收入水平、房租状况确定最低收入缴存标准,低于该标准(1900元),在不享受公积金贷款前提下,允许定期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租房等其他支出。
对此,网上一片点赞声。赞自然有赞的道理,尤其是在“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抱怨之下,取法多样、支出灵活,这成了民众最朴素的期待。数字胜于雄辩:2010-2012年,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京等大城市,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持续走高,公积金的沉睡率在10%-15%之间;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六至八成。一方面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却提取难,高结余、高贬值,这确实让人有些郁闷。更闹心的是由于公积金难提取,导致套现乱象丛生,公积金套现几乎成为一个半公开的 “行业”。
武汉拟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可提公积金,这自然属于公积金管理中的制度创新。初衷可嘉,但如果仔细推敲一下,这阵“东风”能否劲吹全国,甚至操作起来能否真正让市民得实惠,恐怕还是有几个看得见的问号亟待回应:
一者,譬如“允许定期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租房等其他支出”——拿公积金交房租,这个还算新鲜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早就有类似规定。但问题是,一个“房租发票”,足以让不少房客望而却步。因为房东要获得发票,必须在房管局登记备案,并缴纳税费。在各地租赁市场,有几成房东去当地房管局备案过?
二者,公积金存取行情各地差异很大,在宏观操作条例未曾转身的前提下,指望武汉的善政能撬动全国公积金管理难题,这个想法未免有些天真。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发布。3年后的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时过境迁,老制度面临的新问题越来越多。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遗憾的是,马年伊始,“草案稿”继续爽约。面上不转身,点上小调整,能解决得了公积金领域的“系统问题”?
公积金的本质,就是建立在一定权责关系上兜底的互助金。因此,降低门槛、扩大受惠面,应该是底线的价值取向。这些年,地方版公积金改革也不少,譬如天津、武汉、秦皇岛、宜宾、湘潭等地,规定职工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长沙、合肥、大庆等地,则规定失业达到一定时限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做法受到好评,但严格来说,显然又陷入不合法不合规的境地。一句话,要让沉睡的公积金出来走两步,国家条例及时转身,才是地方创新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