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批复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上升到了制度层面,是切中时弊的明智之举。
近年来,地方政府举债日益增多,融资平台风险日益暴露。据国家审计署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债务规模为人民币17.9万亿元,与2010年底的10.7万亿元相比,增加了67%。其中,平台贷款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占比40%左右。对此,官方认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占GDP之比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占比不高,风险也在可控范围。甚至不少人乐观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大量投向了基础设施领域,有规模庞大的优质资产和稳定现金流作保证,偿债无忧。但是,若任由各级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举债融资,势必导致无节制和无序状态,导致地方政府陷入“扩大投资-增加举债-再投资-再举债”的恶性循环,最终使举债规模失控引发风险,会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目前的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已明确告诉我们,有效抑制债务规模膨胀、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最有效的办法是完善举债融资制度。将地方政府一切融资行为关进“制度笼子”,并将其举债融资行为置于公开有效的社会监督之下,才能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步入正轨。同时,要确保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回归理性,只堵不疏也难以如愿,应给予地方政府相应机动权,才能使地方政府寻找到合适的融资渠道,避免保民生基础设施投入陷入资金困顿的尴尬局面。
要实现上述目标,举债融资新制度无疑能发挥较强作用:一方面,剥离融资平台这一政府融资职能的制度设计,可倒逼地方政府真正实现政企分离,按市场规律确保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避免资金浪费。同时,该制度可避免完全依靠政府融资而导致资金成本高、投资周期短和推高社会融资成本等不利因素,更可消除地方政府为一些低效投资项目背书的风险,让民众真正识别投资风险,抑制投资盲目性。特别是能让平台公司投资行为接受全社会监督,避免平台公司打着政府旗号向社会进行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等系列制度,可促使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由行政强制融资向市场融资的有效转变。
这种转变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算好账、把准投资项目、兼顾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精、准、优,减少投资失败造成的资金损失。同时,也可减少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使银行能充分发挥信贷自主权,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二是有利抑制“长官投资意识”。过去许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多大规模、什么时候融资,大都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规范程序,无法接受社会各界有效监督。而“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既能有效抑制地方政府债务无限膨胀的危险,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和投资项目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和表决,更能有效约束政府官员权限,大大提高举债融资的透明度,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