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7月14日代理发行了2014年第六期、第七期地方政府债券。三年期品种中标利率为4.15%,五年期品种中标利率4.28%,分别高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29bp和32bp。而今年6月下旬,首家发行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广东省发行的5年、7年和10年期地方债的中标利率分别为3.84%、3.97%和4.05%,与国债基本持平。而更奇葩的却是本月11日山东省发行的5年、7年和10年期的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中标利率分别仅为3.75%、3.88%、3.93%,较招标前日同期限国债利率分别低20bp、21bp和20bp。
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利率高于国债利率,而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竟然比同期国债的利率还低,实在令人难以理解。稍懂金融知识的人都知道,对于债券来说,风险越大,流通性越低,债券的利率就越高。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是没有中央政府担保的,依靠的是地方政府信用,无论是从风险角度来看,还是从流动性角度来看,都无法与国家信用为担保的国债相比,因此地方政府债利率应高于国债利率才对,而广东省和山东省的两只地方债中标利率一直比肩国债,另一只比国债还低,这实在是怪事。
地方债一直备受中央政府关注,一方面,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而另一方面,我国的《预算法》又禁止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因此,地方政府便通过各种办法来筹集资金,结果出现了地方债筹资成本不断攀升、地方政府债务隐性化,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等现象。
为了将政府举债“阳光化”,用透明公开的发债方式取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隐性发债,今年的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债券自发自还为地方政府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推动地方财政转型和地方债务“显性化”都有积极意义,同时化解了中央政府因为地方政府“兜底”可能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而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报告,有利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市场化信用体系,为地方债市场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可以为市场提供更为综合、直观的评价,便于投资者比较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然而,改革才刚刚开始,首发试点城市就连续出现了这种不符合经济规律的现象,其原因何在?
有业内人士道出其中真相,该人士表示:一方面,利用财政存款为筹码,在融资贷款中与银行讨价还价是一些地方政府惯用的手法,曾经有银行因为不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该行的财政存款一夜之间就被取走了。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过程中,承销团由地方政府组建,债券由谁来承销由地方政府说了算,银行根本没有议价权,为了增进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同时也为了财政存款,银行不得不选择投标。而目前这种因素并没有因为引入评级等市场化指标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自发自还地方债虽获得评级公司评级,但在地方政府真实资产负债表、财政收支表等尚未披露的情况下,无论是评级公司还是市场投资者都难以确定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规模,进而合理定价。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了自发自还的地方债受非市场因素主导,而本该起主导作用的信用风险因素在定价中却并未体现。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地方债利率比国债利率还低了。
在财政部印发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要求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广东省和山东省发行地方债的过程中都受非市场因素主导,出现了地方债利率低于国债利率的现象,显然违背了《办法》中要求必须遵循的原则,这说明《办法》并不完善。
广东山东两省开此先河,难保其他试点省份在后续发债中不会仿效,这将有悖于改革的初衷,不论对于地方债发行改革本身,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都无益处。因此,期望地方政府自律的同时,希望监管机构尽快为自发自还地方债政策的漏洞打上“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