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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分类退出是正解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14-08-25 08:16:25 浏览次数:

 

地方债务问题近期又受到各方关注,主要原因在于近两年是地方政府的还款“大年”,今年集中到期的地方债有近2.4万亿元,但各地财政收入与土地收入随宏观经济的下行而出现了明显下降,以至于记者采访一位银行省级分行领导时得到“许多地方债务问题快捂不住了”的结论。  

  根据审计署的报告,截止到2013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担保责任及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总额达17.9万亿元,这其中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总额近7万亿元,占地方政府总债务的39.1%,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最大一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部分。而如果考虑到通过影子银行借债等因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还会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日前曾表示目前地方债的实际规模很可能超过30万亿元。如按此口径,平台公司的债务规模也将随之提高。化解地方政府庞大的债务问题,除了对既有债务进行分解、分类、打包等手段外,规范、改革平台公司的运作模式,让一些平台公司退出也是十分必要的。  

  事实上,地方平台公司自1987年上海久事公司成立至今已有近27年,由于《预算法》的约束及中央与地方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平台公司的成立是各级地方政府为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之举。其对各地基础设施建设也的确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自2008年全面刺激政策出台后,稳增长成了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对平台公司的监管相应有所放松,致其发展过于激进,部分地方政府甚至将医院、学校等资产注入平台公司以获得贷款,一些基本无收益的平台公司通过借短融长的方式获得了大量贷款,引起地方债务规模迅速膨胀、银行坏账增加的不利局面。直到2010年国务院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出台加强管理的政策,地方平台债务规模才得到初步控制。但该政策其实仅是从清理规范平台公司发展、加强对平台公司信贷等方面做出的治标之策,而非从根本解决平台公司问题的治本之道。  

  要想从根本解决地方债务与平台公司问题,首先要对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进行规范,也就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其次要优化税制结构,最终达到捋顺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的目标。这也正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推进的三个方面内容。但仅依靠财税体制改革还远远不够,仍需配套一系列相关政策,如需尽快推出《特许经营法》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扩大地方债自发自还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等。  

  国务院6月转发了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但笔者认为,平台公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况且一些平台公司如上海城投通过市场化改革、资产证券化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措施正在变为市场化国有企业,将所有平台公司一律退出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因此,融资平台公司的退出需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分类改革:一是部分平台公司可逐渐剥离公益性投融资业务,仅保留燃气、水务、高速公路等纯经营性业务,达到收益可覆盖投资与运营成本并产生部分盈利的目的,转型为一般国有企业或资本运营公司,摆脱对地方政府财政的依赖,上海城投基本属于该类;二是部分平台公司可剥离纯经营性业务,彻底转换为只负责公益性项目如城市道路、保障性住房等投融资业务的主体,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回购或租赁协议来获取稳定现金流,取消平台公司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发债解决回购与租赁费用。在完成特定政府任务后此类平台公司将被取消或进行转型,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公司已成功转型为重庆旅游投资集团;第三类则略显复杂,即从事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运营、垃圾处理等准经营项目的平台公司,这部分公司虽能产生运营收入,但因初期投资巨大,后期运营收入无法覆盖,此类平台公司应逐渐向“公办私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营的特许经营模式转变,地方政府以发债方式为其提供资本金,逐渐取消其融资职能。  

  以分类改革的方式使融资平台公司逐步退出,既化解了平台公司债务,又达到了引入社会存量资本,实现同业竞争的目的,一举两得。  

  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案也并非没有缺点,以地方政府发债代替平台公司融资会极大地考验地方政府的信用品质,对于财政收入较多的一线城市来说,其发债成本相对低,而一些财政收入较低的城市则可能发债成本非常之高,这十分不利于落后地区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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