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该地区一般债券规模。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