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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推进货币化安置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时间:2016-01-25 07:37:36 浏览次数: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网获悉,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日前哈市正式下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指出,结合市级统筹棚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际,哈市不断创新棚户区改造居民住房安置方式,合理调整棚改项目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的原则,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屋建设。对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征迁居民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进行。


据了解,此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分为政府购买房屋作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即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开发企业择优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房屋,用作棚改安置房,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即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引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据悉,安置原则为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房屋来源也可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以及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此外,在货币化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征收部门按照6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超过6个月仍未购房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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