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为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助推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酝酿已久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近期有望正式设立。
记者了解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是我国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将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业内人士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体系的构建,将有效分散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
据悉,作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对象,目前已经有十几个省(区、市)组建了再担保机构。按照此前定下来的时间表,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2018年底之前要基本实现全覆盖。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利润低、风险高的特点,由国家层面成立融资担保基金,更多引入政府的力量,对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发挥融资担保机制对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国的民间担保走了一条商业化担保的道路,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因为担保机构如果仅以担保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在经济波动周期,其担保费收入很难覆盖其风险损失。“在经济上行周期,整体风险比较低,担保机构还可以搭银行便车,收取一些担保费。但是在经济下行周期,担保机构作为第二还款人,一旦贷款发生不良,由于其收取的担保费很低,发生代偿之后,其损失比银行还要惨重。但若担保机构收取高额的担保费,又背离了用担保企业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下降的初衷。”他说。
“很多商业性的担保机构目前并不实质从事担保业务,而是偏离了初心,转而放高利贷。”董希淼告诉记者。
为解决这些问题,发挥政府支持和主导作用是监管层构建我国融资担保体制重要着力点。业内人士也表示,政策性金融机构符合担保的本质属性。曾刚就认为,担保的主要作用是承担剩余风险,并且通过这种剩余风险的承担、以比较低的商业成本来完成风险分担,撬动商业性金融进入到政策引导的领域,比如小微企业或政策性新兴行业。从国际上的实践来看,担保也是政策性业务而非商业性业务,比如,德国设有担保银行,其本身就是一个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不可否认商业性的担保机构未来仍有发展空间,但是在成熟的模式下,政策性机构还是应该占主体地位。”曾刚说。
国务院去年8月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该文件在基本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并提出了发展目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
实际上,除了即将正式成立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在探索一套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安徽省探索出了“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4321”具体是指对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由融资担保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国务院融资担保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习借鉴安徽担保经验推进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通知》显示,经测算,新模式下政府投入1亿元财政资金可撬动100亿元贷款注入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银行信贷风险敞口较自主发放贷款下降80%,融资担保公司承受能力提升2.5倍。
“政府应该更好发挥风险承担和引导的作用,在一定的基础、范围和准则之下,带动更多的商业金融机构介入融资链条,形成多层次的融资体系,真正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曾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