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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川通过地方金融监管条例,P2P等未列入监管范围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19-06-04 09:32:07 浏览次数:

继2018年10月,各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挂牌成立后,2019年以来,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陆续出台。

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于2015年底启动,历经近四年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或修改的高于本级或下级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地方性法规的上层,自上而下还有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三个层级。

除了天津市外,山东省、河北省和四川省也先后颁布了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中,山东是全国最先出台的省份,《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自2016年7月至今已实行近3年。其次是《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18年5月开始实施;此外,《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步调相似,都是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四川省和天津市来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包含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范围划定、风险防范与法律权责、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等方面内容。

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框架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7+4”的监管格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家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被纳入监管范围,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对其行为规范、风险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政府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方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权责。例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隐患的金融组织重点监控,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或对在机构内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在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上,除了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等条款以外,还因地制宜的提出了对地方金融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例如,四川省金融监管条例要求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天津市金融监管条例提出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此外,打击非法集资也都有体现在了两地的监管条例中。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也有类似条款,只不过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条款中,增加了“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除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和天津市外,截至目前另有3个省也启动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出台工作。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信息,2019年3月,北京市人大财经办、法制办已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调研,按照201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对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项论证。

2018年9月,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11月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对《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地方媒体报道,江苏省也正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目前《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已被列入江苏省人大的立法计划,草案初稿和立法依据对照表正在起草。

然而,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就已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或征求意见来看,P2P、股权众筹等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新兴行业并未被列入监管范围。

“我们将加快出台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积极研究探索建立金融创新风险压力测试地,推动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安全与风险防控领域”,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郑杨在此前接受采访时曾透露,我们正加快推进出台《上海市地方金融条例》,力争在数据共享、比例罚款、合规管理人等方面有所突破,有效提升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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