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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债务 信用评级制度不可或缺

来源: 时间:2014-03-16 16:12:25 浏览次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201312月指出,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应建立在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基础上的地方发债管理体制。日前,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已经研究完毕。目前准备上升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条例,并将选择合适的时机公布。(315日《经济观察报》)

  

  为何要对地方政府信用进行评级?当下主要有两种说法:一者,信用评级能够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需求,使其能够进入市场融资,这是一个通行证,同时也为有钱的债权人提供投资机会;二者,信用评级作为第三方独立意见,能够对高风险、低信用地方政府形成一定的约束力。

  从两种说法中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是个好东西,至少有三个作用:一是客观评价地方政府的信用,并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本要件,属于一项基本服务内容,不可或缺;二是观察和了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出警示;三是作为融资的参考依据,即起到提醒融资者的作用。

  公众担忧地方政府信用,并不是杞人忧天,而是有数据可考的。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与2012年年底相比,上升13.06%。全国政协委员、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1年地方直接负债6.7万亿,去年10.89万亿,两年时间,地方债务确实增长很快,并且这是在国务院严格控制、清理融资平台的情况下发生的。2014313日《经济参考报》)

  在业内人士看来,虽然地方政府债务总体规模尚属可控,但局部风险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年均增速接近20%,不仅大大高于GDP增速,也高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呈现出明显的债务扩张行为特点,其杠杆增加速度的风险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可以显见,如果不及时关注和加以控制,一旦发生问题就迟了。

  而事实上在公开的地方政府债务之外,还有两个令人担忧的问题:一则,在宏观统计数据下,是否掩盖着个别地方政府债务已经突破偿还能力极限呢?二则,地方政府除了显性债务的以外,还有隐形债务,包括BTBOT融资、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借款、多年累计的暂付款、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举债、拖欠工程款、未挂账的欠付垫资款等等,这些债务并不在地方政府的账面上体现,即以账外债务形式存在,审计无法统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市场消费主体之一,理应同公民、企业一道遵守社会信用原则,而当下政府信用到底如何,并没有科学的评价办法,尤其政府的真实信用状况如何,公众一无所知。因此,尽快出台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条例,不仅能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起到规范作用,也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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