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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试点改革应加速推进

来源: 时间:2014-03-19 09:03:48 浏览次数:

 

316,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下称《规划》)。《规划》中提到,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这一点上,各方已有基本共识。现在要做的,就是尽快推动市政债试点改革。在今年两会上,财政部提交给全国人大的2014年预算报告中指出:将允许地方政府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中发行专项市政债券融资,财政部将其列入2014年财政政策中。这被视为市政债在今年发行成为可能。但是根据我国1995年《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从法律层面支持发行市政债成为关键。  
  2011年前,地方政府发债完全由中央政府代发代办。2011年后,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山东和江苏获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是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一大突破。不过,这些地方政府债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虽然财政部不再代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行,但是财政部继续代办偿付,意味着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仍然隐含着中央政府信用。此外,国务院对于发债额度的规模有限制,地方政府对此也没有显示出太大的热情。 
  而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应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基于资金需求、还款能力自行向市场发行债券,以本级政府财力为抵押,然后地方政府自行向债权人归还债券本息。地方政府在此交易中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主体,独立负责一应事务。而在目前的中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中,地方政府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主体。  
  未来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应该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自行偿付。中央政府的责任是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避免其过度发债。  
  实现完全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难以避免法律障碍。如前所述,我国1995年《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要完全放开地方政府完全自主发债,最好的当然是能够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但是自1995年起,预算法修改争议较大,没有突破。在《预算法》修改总体限于困境的背景下,市政债不可能单兵突进。所以可行的办法仍然是试点。由国务院修改目前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完全自主的发行市政债。待时机成熟时,修改《预算法》,完全放开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发行。  
  开征房产税和允许发行市政债,将构成未来中国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而在目前,决策当局并不认同此前上海和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已经放弃了征收房产税的思路,改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同时涉及对土地和房屋征税,改革难度极大。在这一背景下,加速推进市政债发行,将会有利于保障在土地财政越来越不可持续的背景下,为地方政府寻找到一个有保障的财政收入,避免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遭遇财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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