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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自负将遏制地方债盲动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14-10-10 08:07:02 浏览次数:

中央不为地方债兜底并建立问责制,将从源头上促使地方降低举债冲动,有利于控制目前的地方债规模。
 

在局部地方债风险隐患依然存在的背景下,探寻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路径成为中国经济的当务之急。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全面规范地方债管理做出详细规定,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新出台的《意见》将对我国经济更好防风险、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意见》内容来看,新规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中央明确不救助地方债,是否会出现地方政府无法还债的局面?《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央不为地方债兜底,并建立问责制,将从源头上促使地方降低举债冲动,有利于控制目前的地方债规模,同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地方债方面的财权和事权。”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

  “《意见》赋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权,并提出债务‘置换’的可能性,这就给用低利率、高流动性的长期地方债‘置换’利率高、流动性低、期限相对较短的银行贷款提供了可能。”方正证券研究报告称,这种“置换”能够消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同时拉长还款期限,减轻地方政府短期还款压力,解决今明两年地方政府偿债高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不容忽视,融资平台贷款逐步进入还债高峰期,约37.5%的贷款在2013年至2015年内到期。

  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强调“疏堵结合”。《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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